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的規定,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,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《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:
一、征收目的:實施國土空間規劃。
二、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:連州市大路邊鎮大路邊村、大路邊鎮新水羅村。(詳見附圖)。
三、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:工礦用地、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用途。
四、擬征收土地面積:連州市大路邊鎮大路邊經濟聯合社0.0592公頃(折合0.8880畝)、大路邊鎮大路邊村大路邊經濟合作社2.6758公頃(折合40.1370畝)、大路邊鎮新水羅村水樓塘經濟合作社0.3779公頃(折合5.6685畝)。
五、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,我政府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、公證機關和測量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收土地調查,進入擬征地現場,對土地的權屬、地類、面積,以及地上附著物(含房屋)的權屬、種類、數量、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、公證。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,并予以配合。調查結果將與被征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確認。
六、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:
(一)補償標準: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條、《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、國土資源部《關于印發〈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〉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〔2004〕238號)有關規定、《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》(清府〔2024〕13號)執行。其中地上附著物(含房屋)和青苗等補償,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。具體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另行公告。
(二)安置方式:以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。
七、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、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(后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將公布申請聽證途徑)。
八、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,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、農戶、單位、個人,在擬征地范圍上搶栽、搶種、搶建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,一律不予補償。
九、本公告日期為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23日。
特此公告。
連州市人民政府
2024年9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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